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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設廠用地、引進生產技術、生產設備更新、資金融 通、工廠公害防治、訂定最低經濟生產規模及獎勵開發 新產品新技術等。
8.明定違反木法規定者,予以罰鍰、停工或歇業之 處分;對於不遵守停工或歇業之處分者,得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並對拒不繳約罰鍰者,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,以期本法得以順利K施。
9.爲體念部分違章未登記工廠之艱困處境,規定此 類工廠應於本法施行細則施行日起一年內辦妥工廠設立 許可,否則郞予歇業處分,以贯徹本法消除違章工廠之 精神。
10.查地方政府原可依據現行種種有關法令作爲管理 小型生產艰業之依據,與是否制定本法無關,然爲避免 社會大衆誤以爲小型生產事業政府不予管理,是以規定 不屬本法所稱工廠之小型生產亊業,由地方政府依據有 關法令處理之。
本法草案已送經濟部審核,惟以其中有關獎勵與輔 導部分和另正硏擬中的工業發展條例有重複的地方,正 由經濟部作政策性的考显,是否刪除該部分而改名爲工 廠設立登記法或工廠管理法,或倂入工業發展條例。 ㈡修正技師法
技師法自民國六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, 已經行之有年,爲配合货際現況,提高技師執業水準, 擴大技師執業方式,加強技師管理,使依法取得證照之芯三帝工常工程在工業局 .111
技師能運用其塔業技術知識,協助業者從亊各項經濟活 動,以提高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,並保障公衆利益,爱 參考外國經驗,審酌國情通盤檢討,擬具修正草案,其 修正要點如次:
1.現行技師之開業制度,係技師於申請開業執照 後,自行開設事務所執行業務,惟目前若干技術上與公 共安全有關之業別,諸如營造業、冷凍空調工程業、水 處理工程業等,均需延攒技師,利用其專業知識執行專 業性工作,但技師執業受「開業」制度須開設來務所之規 定限制,致使上開業別僅能聘僱具有技師資格但未開業 之技師擔任工作,不僅技師資任不明,影轡工程品質, 且將造成技師證書出租之流弊,是開業制度已不能配合 當前社會之贲際需要,爱將「開業」修正爲「執業」。
2.增列技師執行業務之方式爲:
⑴單獨設立技師琪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 事務所。
⑵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權或組織技術顧問機構。
⑶受聘於前款以外,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技師之營 利運業機構。以擴大技師執行業務之方式,及將技術顧 問機構納入本法管理範圍。
3.爲因應當前科技知識之日新月異,避免一照終身 之缺失,增列技蒒執照之有效時間爲五年,及明定換發 執照之條件,以货施技師換照制度,加強技師管理;另 爲增強技師之惠業知能,規定技師應接受主管機關擧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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