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些觀點的理論與政策含義很明確,就是認為當生產 要素的自由流動存在明顯障礙時,市場機制不一定能保證 資源的有效配置。因此,需要政府對這些企業的退出行為 制定援助政策,以減少退出阻力和促進結構調整進行。
在日本戰后的經濟發展過程中,產業結構調整援助政 策的應用十分引人注目。日本的產業政策從整體上看,對 產業結構調整的援助要強于對新興產業的支持,尤其在經 過10多年的高速增長之后,從60年代中期開始,日本在支 持產業調整方面的支出要遠遠大于支持新興產業發展的支 出。①在一些論述日本產業政策的專著中,有關調整援助政 策的內容也與支持主導產業發展政策的內容份量相當。② 調整援助政策有針對行業的(如“特定蕭條產業安定臨時措 施法”、“特定產業結構改善臨時措施法”),也有針對地區的 (如“產煤地域振興臨時措施法”、“特定蕭條產業關聯地區 對策臨時措施法”等)。
即使在一些主要發達國家,也以減少失業、謀求公平和 保持社會穩定為理由,長期推行結構調整援助政策,本世紀 60年代以后尤其是70年代初期石汕沖擊之后,各國的政 策制定者更加關注這個問題。
歐共體的一些主要成員國也較多地使用產業調整援助 政策。早在〗957年,西歐各國就在“羅馬條約”中規定要對 企業調整進行援助,并設立了歐洲社會基金,援助各國失業 工人再就業。從70年代以來,西歐各國結構轉換困難的問①w沐數額和比例可參見小宮隆太郎:<h本的產業政策〉 際文化出版公 司1986年版,第四章。
②書后參考文獻中所列的涉及F1本產業政策的兒本專好都姑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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